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 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
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
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
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7、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
9、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10、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12、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
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
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34.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经济日报 记者:熊丽 见习编辑: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