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2018-12-07 20:22:29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前印发。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在7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读《通知》精神时表示,《通知》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举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将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较快。根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66亿元,同比增长75.5%。2018年1-10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

李成钢表示,实践证明,“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此次我国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同时,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此外,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通知》制定过程中也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

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表示,财政部牵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有关文件也已正式出台。

此次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另外,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调整至26000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整;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李成钢表示,这次政策调整保持了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稳定了行业的预期。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长期地进行商业谋划和布局。同时,《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据介绍,在前期调研过程中,电商企业普遍反映,2016年公布的前两批清单商品范围总体合理,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冯晋平说,结合近两年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根据其他方面反映出来的老百姓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进口的一些商品,为满足国内消费升级需求,对这个清单进行了调整,共新增63个税目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靴、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商品类别,也涵盖了蒸汽眼罩、家用粉尘仪、剃须刀刀头等国内“网红”商品。

跨境电商具有发展迅速、商品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冯晋平表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特点,并综合考虑整个跨境电商发展、消费者需求、监管条件等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介绍,目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统计显示,今年1-10月份,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零售进口总额是1110.4亿元人民币,增长了86%,增长的幅度很大,其中进口是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出口438.6亿元,增幅173.9%。王炜表示,跨境电商业态在我国贸易总额中占比相对较小,但从国际层面看,跨境电商业态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未来前景可期。

(经济日报 记者:冯其予 责编:胡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