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代表谁接受捐赠?可向医院直接捐赠物资吗?如何监督?说法来了!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2020-02-10 18:53:54

近日来,因分配捐赠物资不公、捐赠物品积压、分发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湖北省、武汉市及省内一些地方红十字会的质疑声不断。2月8日,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一则消息显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工作组赴武汉指导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消息披露,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梁惠玲率领总会工作组于2月1日晚奔赴武汉,调查处置舆情反映有关问题,依法规范捐赠款物接受使用和信息公开工作。期间,工作组不仅实地走访了武汉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国药控股湖北物流中心仓库,到湖北省疾控中心、火神山医院等地,实地督导捐赠物资发放工作,而且参加湖北省红十字会干部大会,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调度、再部署、再动员,要求深刻汲取捐赠款物管理失职失责的惨痛教训,迅速开展自查自纠,采取切实管用措施,坚决彻底整改到位。

在此4天前,湖北省纪委监委宣布,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3人被处分。

在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面前,人们对各地红十字会在开展防控疫情紧急救援过程中的表现褒贬不一。疫情中,红十字会如何自处?如何认知红十字会?我们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法官欧阳华。

慈善中国网站查询显示,全国县区以上的红十字会(包括武汉市红十字会、湖北省红十字会)均是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均为非营利组织。

《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鉴于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部确定了社会捐赠的分配原则,若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服从指挥部分配,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则依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其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欧阳华认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一方面,红十字会作为一家百年慈善组织,其应正视自身优势与现存问题,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紧急求援和人道救助工作,并接受社会、媒体、捐赠人等的全面监督;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捐赠人应正确认知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依法捐赠、依法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慈善活动,并坚定信心打赢疫情阻击战。

问题一:在突发事件时,捐赠款物是否应该提取管理费?

《红十字会法》第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有:(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都是善心人士的无偿捐献,依据《慈善法》第六十条,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可就捐赠的款物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但是,在突发事件时,捐赠款物是否应该提取管理费?法官认为,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基于突发事件这一特殊的背景以及红十字会的法定地位、职责等,其不应再收取管理费。

事实上,2020年1月27日,中国红十字总会也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

问题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红十字会代表谁接受捐赠?

法官指出,如果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因此,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而红十字会是政府指定的代为接受款物的慈善组织之一。

2020年1月23日,武汉新冠状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接收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捐赠的公告》(第4号),确定由武汉市红十字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接受社会捐赠;2020年1月26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确定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同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确定上述五家慈善组织代为接受社会捐赠,接受捐赠范围均为当前急需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因此,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等为政府指定代为接受社会捐赠的特定机构。

同时,因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所以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应该履行其法定职责,即依托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指挥部的协调下为伤病人员、医院等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其中包含捐赠物资的及时、准确清点、发放等。

问题三:捐赠人是否可以向政府指定的红十字会之外的医院直接捐赠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机构捐赠。所以,捐赠人可以直接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机构捐赠款物。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次疫情发生后,民政部等采用社会捐赠归集政策,即指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为政府接受社会捐赠的特定机构,并确认由防疫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社会捐赠(除定向捐赠外),同时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表示捐赠人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后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直接捐赠的。

我们注意到,近期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工作提示:“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公告》的宣传和执行,进一步呼吁广大爱心人士,在组织捐赠医用物质前,先熟悉掌握医院所需物质的品种和标准,并尽量通过红十字会统筹实现捐赠,以免绕开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后,增加医院查验负担,带来安全风险。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这是否意味着只能向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法官认为不是。上述工作提示中提及的《公告》为《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是就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标准和事项进行公示,也明确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物资的检验职责。目前存在的直接捐赠、定向捐赠确实有可能绕过武汉市红十字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导致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对相关物资的标准进行核查检验,一旦捐赠人捐赠的物资不符合医用耗材法定标准,不仅会给医院造成检验负担,还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因此,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提示实为政府提示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必须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希望捐赠人将捐赠物资统一给红十字会,以方便检验,避免因物资质量引发的风险。此并不是,也不能否定直接捐赠、定向捐赠的方式。

问题四:疫情期间,红十字会应如何处理捐赠款物?

对于捐赠物品处理方式,《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法官表示,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政府指定的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会收到大量社会捐赠。在我们国家,社会捐赠分配权限是红十字会独立还是政府统一,在这方面不管哪个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除非政府成立专项小组时明确。因为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责中有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所以红十字会应该服从政府对社会捐赠的统一调配。若捐赠物资在政府接受捐赠范围内物资内,例如,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公告中接受捐赠的范围为当前急需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设备、医疗设备、试剂、药品、防护设备、消洗设备、耗材(其中口罩需求量较大)等。若个人、法人捐赠的是口罩,则应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负责配合、清点、发放(定向捐赠除外)。

若捐赠物资不在政府公告的接受捐赠范围,此时红十字会接收上述捐赠物资并不是当然代表政府接收捐赠。例如,某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的是食物、蔬菜,除定向捐赠外,应该由慈善组织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但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鉴于食物、蔬菜不易储存,慈善组织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红十字会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捐赠人、慈善组织可能无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以确定将捐赠财产交付受益人的时间。此时,如何确定红十字会交付捐赠财产的时间呢?《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交付时间,但考虑到捐赠数量巨大、疫情紧急、患者众多等因素,交付捐赠财产的时间根据疫情的发展宜早不宜迟,若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充分、高效运用捐赠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五:如何监督红十字会?

法官表示,红十字会应依法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而对于捐赠款物的监督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捐赠款物来说,《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一方面是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做到信息公开,另一方面需主动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最后,还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项监督等。

《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笔者通过查询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了解到,2020年1月27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做好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支出金额、用途,物资发放数量、分配去向等,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向捐赠方反馈。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等官网、微博发布接受使用捐赠物款动态资讯,据此我们可以对捐赠物进行动态、全流程追踪,让每一分捐赠都在阳光之下可见,让每一分捐赠用到急需的人手中。

同时,捐赠人可依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红十字会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若捐赠人发现红十字会存在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红十字会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每一分捐赠实现捐赠的用途。另,若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法律,则依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其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