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新规从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等多方面作出新要求。此次新规出台有何背景,将对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经济日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
封北麟表示:“政府投资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实现‘股债联动’的两类合法投融资模式。存量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减轻债务融资压力、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重要政策工具。”
“然而,政府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职责不统一、资金分散闲置、内控机制不严、管理创新实效不明显等。”封北麟说,为此,财政部出台《通知》,从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的各个环节,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落实财政出资人职责,避免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通知》分别抓住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募资环节的政府注资、投资环节的资金使用效能、日常管理环节的绩效评价、基金退出环节的机制完善以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强报告制度建设以落实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等关键重大问题,提出了对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六项举措。”封北麟表示,这些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划定了新设基金的红线。明确规定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但同时,为保障基金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允许收回的闲置沉淀资金,在符合相关条件和履行必要程序后,重新注入已有基金。
二是强调资金统筹管理,形成合力。鼓励地方政府对目标定位雷同、投资领域重叠的基金,在尊重社会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整合,以提升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效能。
三是推动实施基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通过财政抽检,进一步强化基金年末的绩效自评,提升基金绩效管理水平。
四是健全基金的政府退出机制。通过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提高财政出资的自主性,避免社会资本出资不到位、投资效率低下而导致的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不高问题,强化财政部门对基金设立和退出管理能力。
五是强化基金报告制度建设,落实财政出资人职责。政府投资基金是国有金融资本的一种具体存在方式。加强基金对财政部门的报告制度建设,也是落实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
封北麟认为:“总体看,《通知》有助于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存量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稳投资、保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基金在疫情结束后可能到来的新一轮政府投资高潮中的有序运行。”(经济日报记者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