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法院审级改革怎么改?职能如何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2021-08-18 21:29:58

我国法院拟开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8月17日,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试点将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如何定位,主要是明确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审判权问题,应当将绝大部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这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王胜明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说,仅将极少数确有必要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但仍应当保留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的权力,以应特别需要。

罗保铭委员建议,根据基层法院案件任务量的增长态势,制定配套制度相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实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基层法院的办案团队,确保改革期间案件审理工作能够依法公正稳妥进行。同时,加快对法院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在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方面,试点将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陈国民委员认为,将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交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的现象,有利于上级法院加强业务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项改革予以授权是必要的,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此次试点期限为二年,拟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基于地域分布、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据了解,“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但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仍然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

这次试点还将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